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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低价促销老人抢号摔倒死亡责任谁担

綵蕙 江南因老年人参与促销活动引发的人身伤亡事件屡有发生,这给商场和社会提出了新的问题,也为商场经营者敲响了消费者安全保障的警钟。商场低价促销鸡蛋 老人抢号摔倒死亡2014年4月14日上午8时,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的乐天玛特公司沭阳一店超…

蔡慧江南

老年人参与促销活动造成的伤亡事故频频发生,给商场和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也给商场经营者敲响了保障消费者安全的警钟。

商场低价促销鸡蛋。老人抢号摔死。

2014年4月14日上午8时,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的乐天玛特公司沭阳某超市组织鸡蛋等商品低价促销活动。1943年出生的老人常某某参与了推广。由于购物者多,促销品少,常某某为了购买促销品,与其他顾客一起穿过人群跑到鸡蛋销售摊位时,不慎向前摔倒,导致左前额外伤出血,鼻孔出血。常某受伤后被救护车送至沐阳县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常某的妻儿因此花了881.25元医药费,医院也没有查常某的死因。

死者亲属诉至商场法院驳回诉讼。

常某的妻子及子女徐某等人向法院起诉称,2014年4月14日上午8时许,乐天玛特公司在促销活动中无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导致现场拥挤、促销场所地面湿滑、无警示标志,导致常某受伤后死亡。要求乐天玛特公司赔偿医疗费881.25元、死亡赔偿金292842元、丧葬费2563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殡仪人员误工费2495.92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352858.67元。

乐天玛特辩称,2014年4月14日上午8时,沭阳某超市组织鸡蛋商城促销活动,促销现场不存在地面湿滑、人群拥挤的情况,无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乐天玛特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在常某某摔倒后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乐天玛特公司对死者家属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数额无异议,对死者家属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不予认可。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常某某在乐天玛特经营的商场购物时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常的妻儿没有证据证明商场地面湿滑,促销现场不存在拥挤现象。促销现场还有乐天玛特的工作人员,所以常的妻儿主张乐天玛特如果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不能成立。常某某的死亡原因尚未得到医学上的确认,故对常某某的妻儿要求乐天玛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4年7月28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常某妻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至1082元,由常的妻儿负担。

死者亲属上诉。

二审判商场赔偿10万元。

一审宣判后,常的妻儿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原审诉讼。

二审审理后查明,乐天玛特公司经营的乐天玛特沭阳第一超市位于商场二楼,商场一楼北门有两个入口。当天,超市组织了大米和鸡蛋的低价促销活动,当天参加促销活动的消费者多为老年人。由于促销活动针对的商品数量有限,想购买促销商品的消费者早上8点前就在商场一楼门口排队等待超市工作人员开门。参加超市当天促销活动的消费者从一楼入口进入,然后走到二楼最里面的米蛋摊前排队领取号牌。只有领取号牌的人才能购买促销商品。视频中可以看到顾客在摊位前排队领取号牌,在超市里快速奔跑。常某某在一根柱子后面绕行时摔倒受伤。因商场内监控有盲区,无法确定常某某为何摔倒。

宿迁中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乐天玛特公司在组织促销活动中对常某某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乐天玛特在组织本次促销活动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首先,乐天玛特当天组织的促销商品数量有限,而一楼门口却有很多人排队。商场工作人员将发放车牌的地点定在商场二楼最里面的尽头,消费者需要走很远的路才能到达商场的车牌发放地点,导致消费者趋之若鹜。然而,商场里摆满了货架和摊位,通道又窄又容易。其次,当天参加促销活动的消费者绝大多数年龄较大。超市工作人员打开一楼的入户门后,让消费者在货架中间的过道快速奔跑。商场没有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常某某跑步时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乐天玛特作为大型商场的经营者和促销活动的组织者,深知大部分消费者年龄偏大,因此有必要将促销地点设置在方便、安全的地方,避免发生危险。再次,乐天玛特在超市的监控存在盲区,导致常某坠楼原因的不确定性。为此,乐天玛特作为超市经营者,应当承担未举证的不利后果。综上,应当认定乐天玛特公司在组织商品促销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常某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常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自己当时已经七十多岁了,身体状况不适合快跑。他跑步的时候不小心摔倒了,他有自己的主要过错。基于乐天玛特和常某某的过错,认定乐天玛特对常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日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判令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常某某妻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909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10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4元,合计3242元。上诉人常某某的妻儿承担1000元,被上诉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承担2242元。

事后警告

不应忘记运营商的安全义务。

组织者是否对参加商场老年人促销活动造成的人身伤害负责?老年人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但作为促销活动的组织者,也要有工作人员维持秩序,保证安全,防止因拥挤、竞争、踩踏等原因发生意外。主办方是否对老人摔倒负有责任,应综合认定。如果能够证明老年人的伤害或者疾病是由于活动组织的不合理、不科学造成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商家,你有义务保证顾客的安全。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其负责经营活动的区域内,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不受损害的义务。作为店铺经营者,为了吸引顾客,组织低价促销活动,要合理组织安排促销活动,维护和引导现场秩序。消费者所在商场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权利损害,要求消费者所在商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案提醒有关商家,不能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而忽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提醒老年人以自身安全为重,远离有人身安全隐患的低价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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