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丰毅
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刊登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被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其赔礼道歉。据了解,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本报九月八日电)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给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然而,一直以来,在国家赔偿案件中,“重经济赔偿轻赔礼道歉”的现象非常普遍,更不用说以登报这种正式的方式向受害人道歉了。
前不久,媒体报道了东莞小伙蒋(化名)去年因一起冤假错案被拘留21天。事后国家赔偿很快到位,道歉却没等来。甚至在他母亲上门要求警察道歉,恢复儿子名誉的时候,“一个副局长自始至终没有说一句道歉和安抚的话,态度很激烈”。在备受关注的呼格和念斌案中,相关法院只是到当事人家中赔礼道歉。这种形式的赔礼道歉在实际效果上显然是有限的,不足以“在被侵害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国家赔偿法》实施三年来,法院赔礼道歉第一案出现,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值得反思。一方面,受害者普遍缺乏维权的意识和勇气,不敢向公权力机关主张权利。有业内人士坦言:“尽管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但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固执地要求道歉。对许多政党来说,能够重获自由是一件幸事。”同时,有些部门是自力更生,不愿意降低自己的价值向公众道歉,或者觉得赔偿证明已经做了过错认定,赔偿已经给了,不需要专门道歉。
从某种意义上说,道歉比经济赔偿更重要。国家机关是人民心目中正义的体现,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虽然冤案得到了纠正,当事人得到了赔偿,但国家机关侵权对当事人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的负面影响不会轻易消除。在公众的“先入为主”的思维下,很多当事人在被判无罪后,会苦于背后有人不知所措。只有相关部门主动认错道歉,才能抚慰受害者的精神创伤,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重新融入工作和社会,赢得周围人的信任和关爱。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犯错并不可怕,只要你有勇气面对。对于相关部门来说,登报道歉不仅是丢面子的事情,也是向人们展示自己有担当、有担当的一种方式,从而更好地树立司法权威。而道歉本身就是一个自我反省,自我加压的过程。在公众雪亮的眼睛的监督下,相信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能够认真总结教训,审慎行使权力,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重蹈覆辙。
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邱超等19人申请国家赔偿前,要求安徽高院登报道歉,法院最终听取了律师的意见。“法院登报道歉”第一案具有标本意义,邱超等19人主动维权的做法值得其他受害者借鉴。这不仅是为了维护个人权益,也是为了促进司法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变被动为主动,从“我要道歉”过渡到“我要道歉”,主动承担责任,让当事人心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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