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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局长带头腐败环保窝案触目惊心

一润当雾霾围城、水土污染等环境话题一再刺痛公众神经,公众对环境监管和执法部门抱有更大期待。但执法者一旦成为违法者的“保护伞”,“猫鼠”成了一家,还怎能执法治污?2014年浙江省海盐县环保局曝出窝案,上至局长下至普通工作人员,已有6人因受贿落…

亿润

当雾霾围城、水土污染等环境话题屡屡刺痛公众神经的时候,公众对环境监管执法部门有了更大的期待。但执法者一旦成为违法者的“保护伞”,“猫鼠”成了一家,又如何执法治污?2014年,浙江省海盐县环保局曝光了此案。从主任到普通职员,已有6人因受贿被撤职。2015年4月30日,经过二审,嘉兴海盐法院判处原局长朱晓芳有期徒刑11年,原副局长齐乃锋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此前,该局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原主任、生态处原科员张健、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陈、环境监察大队原科员平,因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七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主任、副主任带头“倒”腐败单位

在浙江海盐,有两条被老百姓戏称为“黄河”的河流:一条是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的白杨河,一条是位于县城西边的大曲浜。这是海盐的两条主要河流。他们说这不是沉积物变黄造成的,而是污染造成的。是因为酸洗废水排入河道,里面的铁离子在“捣鬼”。

那么,县环保局作为执法部门,会怎么做呢?46岁的海盐县环保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朱晓芳头发花白,看上去有些苍老。简历显示:朱晓芳历任海盐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海盐县毛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海盐县环保局局长、党委书记。应该说,很多和他接触过的人都曾经认为朱晓芳是认真、正直的,对他的仕途非常乐观。2014年3月,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他还担任单位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坐在大会主席台上,动情地说:要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一定要保护好海盐的“蓝天白云”...

然而,几个月后,有传言称朱晓芳已被纪委拘留。这条爆料瞬间在海盐引起轰动。2014年10月15日,嘉兴市纪委、嘉兴市检察院网站发布消息称,海盐县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朱晓芳因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因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们议论纷纷:“哦,朱晓芳终于沦陷了!”因为了解内情的人认为,在此之前,海盐县环保局朱晓芳手下已有5名“将军”被“裁”,其中一人是副局长,另外4人是局里的骨干。知情人说,朱晓芳不被调查才怪呢!

2015年2月6日,朱晓芳涉嫌受贿一案在海盐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整个法庭挤满了前来旁听的政府官员和市民。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晓芳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价值403890余元,在建设用地管理、环保执法过程中为对方谋取利益。

收受浙江某港口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副总经理姜现金27万元,为对方在建设用地整体验收、土地证延期等方面谋取利益。其中,2011年中秋节当天,副总经理姜因港口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尚未完工,将2万元带到办公室,客气后照常收下。但朱晓芳在法庭上假装惊讶,他不同意公诉人的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并出示了证人供述的相关视频。对此,朱晓芳无奈地低下了头。

海盐环保局另一位重量级人物:党组成员、副局长齐乃锋,负责环境管理、污染减排、饮用水源保护、建设项目审批、排污权交易、环境科技、环境统计等工作。分管污染防治科、建设科(行政许可科)、县袁环排污权储备交易有限公司,联系溆浦环境监察中队...2014年10月10日,海盐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在12月26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祁乃锋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3万元,在环境治理、建设项目管理审批、排污权交易管理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个县级环保局,肩负执法治污重任,局长副局长却带头贪腐,令人震惊!

利用权力入股,拿“分红”牟利

拥有环保执法权的环境监察大队工作权力不小,包括依法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现场监督检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等。但缺乏监督的权力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这让环境监察大队成了最容易被腐败侵蚀的部门之一。拥有环保执法权的环境监察大队,工作权力很多,包括开展环保行政执法、现场监督检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等。然而,监管权力的缺失是腐败的“温床”,这使得环境监察大队成为最容易滋生腐败的部门之一。

平于1998年加入海盐县环保局,自2003年起担任本单位环境监察大队主管。最初几年,平工作努力,2007年被评为“浙江省环境执法能手”。凭借他和一些老板的交往,他看到别人很有钱,自己却很清廉。他心里隐隐有一种不公平感和失落感,他的贪欲越来越大。在一次工作中,平认识了海盐一家塑料制品厂的厂长楼,并让他的邪念付诸行动。

“2011年8月,平浩飞到我办公室聊天。我跟他说塑料颗粒很赚钱,但是原材料拿不到。”楼事后交代,平说他有关系拿到原料,把冯介绍给他。当年10月,冯帮楼拿到了海盐一家造纸厂的废品回收协议。

此事基本办妥后,平等三人商定,由楼全额出资,由其名下的塑料制品厂签约,由其负责生产、经营等相关事宜。冯和平只负责拿“分红”,合同期限暂定为一年。“因为这个合同是冯的关系拿下的,他们说要分利润,我只好同意了。”楼交代,“当时这个生意真的很有前景。赢得这份合同并不容易,所以我愿意给他们利润。”

合同签订时,由于资金问题,最后定金200万元由楼支付,预付款100万元由平支付。一切准备就绪。2012年2月,楼某正式开始生产。从这个时候起,楼开始给平和冯分配利润。然而,实际上在合同期内,大楼的生产处于亏损状态。

第一个合同期结束,三人开始第二个合同期,签订第二份协议:平拿回第一个合同期投入的100万元,第二个合同期的定金和预付款全部由楼出资;在合同期内,和冯获得了固定的“分红”。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楼这次又亏了。“平是环保局的监察队,可以监督我的企业。我们生产塑料颗粒,属于污染企业,我不敢得罪他。冯是他的关系,我也想做这个生意,所以虽然赔了钱,但是我给他们‘分红’。”有些楼无奈地说道。在此期间,虽然楼的工厂没有赚到钱,因为他的工厂是一个污染企业,平通常负责监督。为了得到平的“关照”,娄不得不自掏腰包给平分红。

据海盐县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平多次以“合作投资”名义向楼索要“分红”,金额达28.3万余元,无实际投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行为。尽管平郝菲在2014年2月感觉形势不妙时辞职,但他也难逃法律的惩罚。

介绍业务,收取“好处费”,也是个别环保人员的高压行贿伎俩。2003年,李某成立了海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又成立了海燕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案发后,李某向办案检察官交代:“我的企业是搞环保工程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所以想和环保局的人搞好关系,让他们把我的环保设备项目推荐给一些污染企业。同时我也能更多的照顾我的企业,在设备指标不达标的情况下尽量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李先后3次送给环境监察大队张健现金1.8万元,9次送给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陈现金5.3万元。“吃人是软的,拿人是短的。”李的“贡献”自然得到了丰厚的回报。

收“保护费”让企业污染

海盐的丁某从事液压工具配件制造加工,属于污染企业。2012年,丁的企业出现在海盐县紧固件行业酸洗磷化企业污染整治名单中。整改结束后,丁某一边与李某等两家环保设备厂协商,一边观望。2013年底,陈到丁的企业考察时,督促其与李签订合同。此后,在陈的“关照”下,丁的企业通过了初步验收。

据丁介绍,海盐县从事环保设备的企业主要有三家,分别是李、朱、蔡。“其他地方的环保设备公司报价普遍较低,质量也不错,但由于这三家公司与环保局关系密切,我们公司宁愿找他们做,也不太麻烦。”

调查机关核实,曾任海盐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县环保局法规科科长的张健,案发前系海盐环保局生态科科员。收受蔡某给予的现金8.5万元、朱某给予的2万元,并在环境执法检查、环境行政案件处罚审查过程中为对方谋取利益。陈收受朱给予的现金1.5万元、蔡给予的1.28万元,利用其负责环境执法检查、环保设备工程验收的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2007年8月,海盐县某黑化厂老板张到县环保局办理环评业务,找到时任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的。当时,介绍了一家杭州公司给张做环评。从这个时候开始,两人打交道多了。2009年,张的工厂和海盐的另一家电镀厂被发现排放过量的酸性水。“这件事是严格按照条款处罚的。我马上联系了当时已经是海盐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的张海明。”张说,后来,他的工厂只被罚了3000元,而另一家电镀厂被罚了1万元。

随着交往的增多,张海明不再“客气”。2010年下半年,他来到张的公司。“聊天的时候,‘我不是故意把他搬家的消息透露给我的。后来我送了他18000块钱作为答谢,他收下了。”张说道。据法院查明,2007年底至2013年底,先后7次收受张贿赂3万余元。张海明充当了污染企业的“保护伞”,通过帮忙打招呼、减轻处罚,进行权钱交易。他还在环保工程设备竣工验收过程中为对方谋利。

无独有偶,陈、张健、均在执法过程中收受相关污染企业贿赂,并在执法过程中或明或暗地予以保护。海盐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海盐县法院认定平受贿37万余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张海明受贿12.6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张健受贿15.3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陈受贿9.8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有关专家指出,环境腐败是一种合谋腐败。环保部门属于监管者,污染企业属于被监管者。然而,在环境腐败过程中,被监管者成功“俘获”了环保部门,寻租设租成为环境腐败的重要工具。当这种合谋腐败发展到高级阶段,腐败利益集团就会完全背离社会公共利益,任何青山绿水、清洁空气之类的承诺都会服从腐败利益的需要,清者不明,浊者更浊。所以,最重要的是对掌权者进行有效的约束,对执法者进行严格的监督。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应加强对执法者的监督,扎紧制度笼子,通过完善纪检机关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渠道,遏制“猫鼠一家”的不正之风。还应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在项目的审批和监督中,应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如环境评估,让公众或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进来,防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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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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