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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抓,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抓,国土局长贪腐被查之后

郭红敏2012年12月份,河南省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上天梯分局局长郭其智因涉嫌贪污、单位受贿犯罪被刑拘。郭其智亲属为了捞人,送给自称河南省纪委副书记是其姐夫的张甲活动经费97万元。结果,夸下海口“可以帮忙使郭其智保住公职,最坏的结果是判处缓刑”…

2012年12月,河南省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上天梯分局局长郭启智因涉嫌贪污受贿被刑拘。郭启智亲属送给自称河南省纪委副书记、姐夫的张佳97万元,用于其活动。结果,夸下海口“能帮郭启智保住公职,最坏的结果是缓刑”的张甲,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最终,郭启智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诈骗罪的张甲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单位受贿送礼。

2005年,郭启智被任命为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上天梯分局(以下简称“上天梯分局”)副局长,并从2008年12月起担任案件主管。郭启智,1973年2月27日出生,在担任上天梯国土分局局长后,为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以下简称“上天梯管理区”)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上天梯管理区位于信阳市东南10公里处,成立于1998年12月。是信阳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级委托、县级管理职能。上天梯管理区下辖一个产业集聚区和一个办事处,总面积36平方公里,人口2.2万。上天梯管理区蕴藏超大型非金属矿床,探明储量8.67亿吨,亚洲第一、世界第二,被誉为“亚洲第一矿”。这个地区有四种矿物:珍珠岩、膨润土、沸石和瓷石。经过多年的努力,上天梯的非金属产业已经走在全国前列,2012年生产总值19.07亿元,占国内珍珠岩行业产值的61%。2008年建成的上天梯产业集聚区,已被认定为河南省首批重点产业集聚区和河南省首批重点产业集聚区。

郭启智在担任副局长和单位负责人后,正悄悄扩张自己的私欲。为了更方便自己给上级送礼挥霍,郭启智打起了充实“小金库”的算盘。其实他的做法也很简单,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由一些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企业买单。

2009年至2010年,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调查队对上天梯管理区进行了矿点动态监测。时任该局局长的郭启智与项目负责人王协商,按比例收取业务返还费。在郭启智的授意下,上天梯国土所工作人员、出纳黄以民工费名义收受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调查队返还的16.5万元。该款项未缴入单位账户,由出纳黄保管,被郭启智用于送礼等支出。

2011年至2012年,上天梯国土分局委托河南省某矿业咨询公司对上天梯管理区采矿点进行动态监测,郭启智故技重施。他与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舒某协商,按比例收取业务返还费,约定每个矿址收取2万元用于动态监控,上天梯国土分公司收取1.3万元,公司收取7000元,由陈某收取。

2011年,上天梯国土分局工作人员陈某收取动态监测费退费共计10万元,大部分被郭启智用于送礼等支出。案发时,还剩3.7万余元。

腐败意味着一切。

除了变相受贿,设立小金库,郭启智还将贪婪之手伸向公款。

2006年、2007年,信阳某测绘信息有限公司与上天梯国土分公司无测绘业务。公司在羊山新区地税局开具了税票,但这并不妨碍郭启智以自己的名义贪污。

2007年1月,上天梯国土分局副局长郭启智以项目土地测绘费用为名,使用“信阳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5张发票。一个多月后,他将上天梯管理区财政局的6万元据为己有。《上天梯管理区财务支出审批表》经办人郭启智,管理区领导朱、李签字同意支出。

郭启智是这样供述和辩解的:信阳某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5张票据,付款金额为6万元,用于支付信阳市国土测绘队,但报销票据来源不明。信阳国土测绘队财务会计凭证显示,未收到上述测绘费用6万元。

2006年至2007年,信阳市国土测绘队为上天梯国土分局做测绘工作。信阳土地测绘队还找了河南省的一家土地代理登记处协助测绘。按照标准,上天梯国土局应向信阳国土测绘队支付测绘费10万余元。

2007年3月28日,郭启智以土地评估费、勘测费等名义,向上天梯管理区财政局借款15万元。之后,郭启智报销15万元抵充借款,其中8万元支付给河南省某土地代理登记处,其余7万元被其中饱私囊。信阳市土地测绘队白忙活了一场,没有收到一分钱。

某工业矿产公司在上天梯管理区征地50亩。2008年3月12日,郭启智以征地管理费的名义收受公司现金支票15.77万元,其将该款项直接转入个人账户。

为掩盖犯罪事实,2009年10月15日,郭启智为某工业矿产公司开具发票。他开的存根是2000元,写的是收取刘扩建厂房的土地使用费。这是随便写的。他没有向刘收取这2000元,开具收据收取某工业矿产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费15.77万元。余款15.57万元被他侵吞。据郭启智供述,他把这笔钱报给了领导,除了开账单的时候交了2000元,其余的他都用来协调,给领导送礼了。

2012年12月13日,郭启智因涉嫌贪污罪、单位受贿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7日被新县公安局逮捕。

近百万元“活动经费打水漂”

郭启智被拘留后,郭启智的妻子张想去北京找人做点活动,把郭启智捞出来。张在郑州期间,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朋友张佳。张甲听后大言不惭,说他在河南省纪委有熟人,他姐夫是河南省纪委副书记,可以帮郭启智保住公职,或者给他缓刑,但活动要花钱。“有病乱投医”的张对张甲的话深信不疑。

张将情况告知了妹妹张毅,张毅一听说张佳有这么大的活动能量,就给了张佳2万元。后来,张甲以活动需要资金为由,继续向张某要钱。

2013年1月7日,张毅再次打给张佳45万元。钱到了之后,张甲打电话给他找的帮手谢某30万,让他帮忙操作。2013年5月20日,在谢某的要求下,张甲又打给谢某5万元。后来,张甲以钱不够为由,三次要求张给他钱。张安排张毅分三次送给张共计50万元。到目前为止,张共为张佳的活动捐款97万元。

拿到钱后,张家还多次向张、张毅承诺,他已经找到省纪委副书记,可以帮忙,让郭启智保住他的办公室。最坏的结果是给他们缓刑,让他们等好消息。虽然张嘉看起来很自信,但是张和张毅却没有张嘉那么淡定。随着时间的推移,郭启智一步步走上司法程序。

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启智犯贪污罪、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6月13日,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犯受贿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郭启智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违法所得26.5万元,予以追缴。

郭启智以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5日,信阳中院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新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查明:被告单位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业务返还费名义收受回扣26.5万元,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郭启智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受贿罪。被告人郭启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89492.30元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郭启智应数罪并罚。新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新县人民法院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郭启志犯有前两起贪污罪。因被告报销了6万元和7万元两笔费用,账单所附的《财务支出审批表》是其上级领导朱、李签字批准的,故不能认定该13万元是郭启智挪用的。被告人郭启智贪污6万元、7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外,新县人民检察院在第三案中指控被告人郭启志贪污66100元。被告人郭启智辩称,其用于协调与上级部门和领导的关系,其本人并未贪污该款项。辩护意见经法院核实采纳。

法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能自愿认罪,且原审已缴纳罚金10万元;被告人郭启智在庭审中能认罪并主动退赃,且被告人系初犯。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上述情况。

2013年12月24日,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天梯国土分局犯单位受贿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郭启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他被判犯有贪污罪,判处5年监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被告人违法所得26.5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郭启志违法所得89492.30元,予以追缴。

“能人”因诈骗罪获刑11年

郭启智被一审法院判刑后,张、张毅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经过多方打听,他们发现张甲所说的完全是谎言,他的姐夫根本不是河南省纪委副书记。紧接着,无业人员张佳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张毅、张多次催促张佳要钱后,张毅于2014年5月12日报案。2014年6月9日,张甲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谎称张乙的60万元钱是张乙用来偿还其原借款的,未能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6月16日,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立案侦查。2014年6月21日,张佳在郑州东高铁站被抓获。2014年6月2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逮捕。

截至2014年7月7日,张甲及其亲属已退还张乙共计68万元,张乙与张甲的亲属已达成民事协议,张乙不再追究其民事责任。2014年6月18日、6月26日、6月30日,谢某分三次退还人民币20万元。2015年1月19日,张毅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张佳退还剩余9万元。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张毅现金9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甲及其亲属已退缴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毅要求张佳返还未追回的损失9万元。因为被害人委托的东西不合法,这9万元不应该还,应该追回。

2015年10月21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90万元予以追缴。

张A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且已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信阳中院认定,基于全案证据,张佳找到的省纪委副书记,并不存在。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未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原审判决已经考虑到被告人积极退赃的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的量刑适当。

法院认为,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9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和辩护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2016年1月22日,信阳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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