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美生
非婚同居是指未经结婚登记,自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者在享受来去自由的同时,往往面临债权债务处理、财产分割、继承等财产纠纷。因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结果往往是“你们不商量”。
失踪男女朋友被判还债
[案例]曾宪辉和魏小荣曾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因为陌生人带来的孤独感,两个同病相怜的年轻人很快“粘”在了一起,开始闪电般的租房同居。也许是因为彼此难以割舍。不久后,两人双双辞职,24小时“泡”在一起。但他们的积蓄毕竟有限,坐吃山空才两个月空。为了生计,曾宪辉不得不到处借钱。到了2014年9月,早已疲惫不堪的曾宪辉突然不辞而别,下落不明。债主闻讯后聚集在出租屋内,向魏小荣借款共计8万元。虽然魏小荣以“谁处理谁还债”以及她与曾宪辉不是夫妻为由,要求债权人去找曾宪辉,但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后,法院仍判决魏小荣承担责任。
[点评]魏小荣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同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针对连带债务的承担,我国法律采取连带责任制度,即债权人可以要求所有债务人共同偿还,也可以要求一个或几个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因曾宪辉所借的钱已用于其与魏小荣的生活,故判决两人虽未结婚,虽由曾宪辉一人处理,虽可能造成魏小荣一人买单,但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女朋友买房,男朋友分一半。
【案例】黄世美在工作多年后认识了赵志明。当时赵志明只是一个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手头拮据,而黄世美却有不少积蓄。随着接触的增多,两人不仅擦出了爱情的火花,还决定同居。为了拥有自己的爱巢,黄世美毫不犹豫地拿出了自己所有的积蓄,加上赵志明从家里带来的一小笔钱,在市区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产权证上说是他们共同所有。谁知,两年后的2014年10月,黄世美发现赵志明已经有了新的发展。在黄世美的追问下,赵志明不仅毫不隐瞒,甚至提出分手,并索要一半财产。黄世美万万没想到,法院没有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财产,而是支持了赵志明的请求。
[点评]法院判决有理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财产,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处理。”《物权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据此,尽管黄世美与赵志明未婚同居,尽管赵志明出资很少甚至“无情无义”,但所购房屋仍为双方共同财产。彼此分手不改变已登记的共同连带效力。分区,自然也应该是平等的。
男女朋友空已经回国。
【案例】郭如芳和邱春林同居后不久,鉴于邱春林工作太忙,导致生活几乎没有规律,郭如芳为了全心全意照顾他的起居,放弃了自己喜欢的工作,决定成为“全职太太”。没想到,三年后的2014年11月3日,邱春林车祸身亡,没有留下一句话。郭如芳没想到的还不止这些。邱春林父母不管不顾,把郭春林100多万的遗产据为己有。“为了支持男朋友的工作,我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军功章里有你一半我一半,至少不能剥夺我的继承份额!”郭儒芳愤怒地提起了诉讼。但是法院仍然驳回了她的要求。
[点评]郭儒芳真的没有继承权。《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分别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于邱春林没有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郭如芳虽已与邱春林同居,但不属于配偶。因为配偶是法律对已婚男女关系的定义,即已婚男女互为配偶。是通过领结婚证,最后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形成的。郭如芳缺的只是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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