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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老颜近年来,有关劳动者因职业危险导致事故的报道可谓此起彼伏。2014年8月2日,发生在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爆炸,造成75人遇难185人受伤的恶性事件便是其中的一例。其实,有些事故是可以避免的,问题在于一些劳动者面对安全隐患,并不知…

老阎

近年来,关于职业危害引发事故的报道此起彼伏。2014年8月2日,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的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爆炸事故就是其中之一。其实有些意外是可以避免的。问题是,部分劳动者面临安全隐患,并不知道自己有权利登上法律规定的“安全岛”,防患于未然。

有毒有害有权要求防护用品。

[案例]姜小林等15人为某公司粉剂车间生产农药的工人。在工作期间,他们不可避免地需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可以通过口腔、鼻腔、眼睛、皮肤进入体内,从而危害身体健康。但从2014年1月开始,公司宣布不再向员工免费发放口罩、手套、消毒液和清洁液等防护用品,而是要求员工自行解决。

【点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避免或减少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和职业危害,为从业人员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当员工在工作中不得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时,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拒绝发放防护用品,显然是与此相悖的。

特殊工作

有权要求职业培训。

【案例】2014年2月15日,黎明花园等18名新入职员工一报到,公司就将其分成6组。他们在一个老员工的带领下,到各地架设、拆除、维修电力线路。因为需要登上高于地面3米以上的特种作业,甚至有一半以上根本没有电工资质,出于自身安全需要,他们要求公司先进行岗前培训,但公司以时间紧、任务重为由拒绝。

【点评】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并可能对操作人员自身、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本案涉及的电力线路架设、拆除、维护,高度超过3米的都在其中。《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职工和拟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合格。”即公司让黎明朴等人在没有经过岗前培训和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工作是违法的。从自身人身安全出发,黎明等人也有权要求公司履行职业培训义务。

知情情况下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案例]2014年3月1日,吕颖等21人根据公司安排从事公路养护和地下管线维护工作。在维护地下管道时,吕颖等人发现管道内有毒气体含量大量超标,稍有不慎就会引发事故,严重危及大家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他们要求在设法消除危险后开始施工。为了赶工期,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以解除劳动合同、扣工资相威胁。

[点评]《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强令其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即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吕颖等人拒绝工作属于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身体不适有权要求体检。

[案例]郭、等6人在某家具制造公司做油漆工。工作场所存在多种化学毒物,尤其是苯、甲醛、苯胺、甲苯二异氰酸酯等四种剧毒物质严重超标。到了2014年4月,因为大家都感觉身体有不同程度的不适,要求公司组织体检,并针对问题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但被公司拒绝了,理由是要等他们走了再说。

【点评】根据《职业病目录》的规定,职业中毒包括苯中毒、甲苯中毒等56项。《关于开展木质家具生产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控制的通知》指出:“高毒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通过呼吸道、皮肤进入体内,对神经系统、呼吸系统、造血系统造成严重损害,引起中毒甚至死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也就是郭等人要求体检。

换工作有知情权。

【案例】2014年5月,某公司为加强一线生产力量,决定调整员工岗位,将原在销售、仓库工作的宁小燕等11人调去刷胶。颜宁和其他人不假思索就同意了。上岗后,大家发现用作箱包粘合剂的胶水含有有毒物质苯,长期接触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于是要求回到原岗位。但公司拒绝了,理由是大家都事先约定好了。

[点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职业中毒危害的处理,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和欺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化,从事劳动合同中未披露的有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因为阳性公司本应告知中毒危害却没有告知,侵犯了宁小燕等人的知情权,所以大家都有要求回原岗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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