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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因工致残可获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双重赔偿吴律师:我于上班期间在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已被相关部门认定工伤。鉴于所在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却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曾经出资为我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我也已经…

工伤伤残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对于工伤伤残可以获得双倍赔款。

吴律师:

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受到伤害,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鉴于我的公司没有给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经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被公司拒绝。原因是公司已经为我支付了意外险,我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得了理赔,甚至理赔金额已经超过了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刘茹慧

刘茹慧的读者们: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仍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

首先,你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即由于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性质和功能不同,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可以同时并存。既然商业保险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那就意味着你符合获得双倍赔款的条件。

第二,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变相免除。相应的,虽然公司为您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虽然您通过商业保险的理赔收入超过了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但并不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毫无疑问,公司不给你办工伤保险是违背的。《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换句话说,是公司的错。

吴律师

妹妹假结婚怎么注销户口?

吴律师:

姐姐和男朋友谈恋爱同居后,因为身份证丢失无法登记结婚,就利用和我长得很像的优势,悄悄用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和男朋友登记了婚姻。一年后,我和男朋友去领结婚证的时候,我才知道真相。请问:怎么才能注销我名下的结婚登记?

读者:洪

洪读者: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与姐姐、男友的婚姻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和裁判方式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不能证明婚姻登记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也规定:“当事人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也就是说,既然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登记的一切必要的形式和程序条件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要件。形式和程序上的问题是否影响行政机关登记的效力,需要行政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予以确认。因此,撤销婚姻登记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处理: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向登记该婚姻的民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对该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从而作出适当的决定。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时,由法院对婚姻登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婚姻登记的缺陷影响了对婚姻实质因素的认定,法院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相应的,因为你妹妹的假结婚不属于婚姻法列举的情形之一,你有权通过上述方式撤销。

吴律师

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部主管。由于种种原因,员工辞职,公司辞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导致人事变动时有发生。不同情况下,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争议。请问: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读者:胡

胡读者: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助。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是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 .谈判终止。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达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但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过失解雇。即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经事先通知而辞退劳动者的行为。包括: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说明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并不包括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的终止。

吴律师

没有借据、收据、转账凭证怎么还贷款?

吴律师:

吴某向我借钱时,我付的是现金。由于我们是好朋友,我没有向他索要任何证明,他也没有主动提供任何书面证据。然而,在约定期限到期后,半年多过去了,吴某无意偿还贷款。请问:在没有借据、收据或转账凭证的情况下,我如何取回贷款,以防止吴某违约?

读者:梁

梁读者: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或获取证据来收回贷款。

首先,可以允许证人作证。利用证人证言查明借款事实历来为法律所重视,证人证言也是借款诉讼中广泛使用的证据形式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不能正确表示自己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因年老体弱或者行动不便不能出庭,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路途特别长或者交通不便,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询问。

第二,可以录音。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要求录音证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采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录音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胁迫、威胁等违法行为,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权、房屋权等合法权益;录音技术好,说话人身份清楚,内容明确,未被剪辑或伪造;客观真实一致,内容未被篡改,毋庸置疑。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通过全面召回公证服务系统和全面召回公证软件进行。这种技术一般采用数字签名、文件加密、云存储等。,可以为通话时间、通话主题、呼入呼出、通话内容、通话时长等事实提供极具证明力的证据。

第三,可以用QQ,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调查笔录。其中,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短信息、电子签名、域名等方式在电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QQ、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的特征无疑与它们一致。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其数据性、多样性、易于复制和销毁的特点,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真实、完整和相关。

吴律师

不批准年假申请的员工可以自己决定休假吗?

吴律师:

2017年8月入职某网络公司。前几天因为家里有急事,向公司申请了5天年假。但是公司说年底年初任务重,人手不足,所以暂时拒绝批准年假,让我在接下来的一年里,在休年假和领年假工资之间做出选择。我认为,虽然公司不批假,但休年假是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利,他们有权自己休年假。公司郑重指出,年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请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读者:马友斌

马友宾读者: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能跨年度。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年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从上面可以看出,安排员工休假,既是单位的权利,也是单位的义务。而且年休假一般不允许跨年度安排,除非职工同意。

一般情况下,员工的年休假是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后才能实施。审批过程是双方协商沟通的过程,包括休假的日期和期限。在双方协商沟通过程中,虽然单位要“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但这只是影响因素之一。最终还是要单位“统筹安排”,决定权在单位,即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决定此时是否批准员工休假。而且《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所以员工没有单位批准是不能休年假的。

由于公司不批准您的年休假申请,您可以选择将今年的年休假推迟到下一年,或者您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要求相应的报酬,如果您认为公司不批准年休假的原因如果是自己休年假,那么公司有权根据其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甚至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吴律师

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付的利息还能还吗?

吴律师:

向朋友盛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8个月,但无利息。借款后一个月,盛让我每月还2000元利息,我还了他10000元利息,5个月。当我准备支付第6个月的利息时,有人告诉我,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我可以不支付利息。此后,我没有向盛支付过任何利息。我想,既然是无息借款,那10万元的借款就可以扣除已经支付的1万元利息,这样就只有9万元可以归还给盛了。请问:我这样理解对吗?

读者:蒋

江读者:

你的理解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人与出借人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者违约金,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请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除外。”这种情况下,你出具的借条中没有约定是否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即使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但盛某要求你按月支付利息时,你同意并实际支付,属于自愿支付。如果借10万,每月还2000元利息,月息2%,年利率24%,最高不超过年利率36%。因此,如果盛某不同意从10万元本金中扣除1万元利息,即使你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

吴律师

车祸发生后,我忙着送伤员就医。我可以打110作为自首吗?

吴律师:

不久前的一天中午,公司安排员工陈骁去工地送货,但他搭档的司机小草临时有事。当时抱着侥幸心理,他无证驾驶将货物送到了工地。没想到,在途中,路人冯某被撞倒。陈骁立即拨打120,并与急救人员一起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但忘记拨打110。不幸的是,被害人冯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陈骁在医院被警察带走。陈骁应对事故负全责。他涉嫌交通事故被警方拘留。在此期间,表示会尽一切努力赔偿,直到冯的家人满意为止。请问:陈骁打120救命,却忘了打110报警。能否构成自首?能不能从轻处罚?

读者:金华园

华远读者: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但由于实践中情况复杂,最高法院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自首进行了规范。设立自首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督促犯罪分子犯罪后不得逃避法律追究,以节约司法资源。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也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 (一)实施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行为人,但在司法机关询问时没有逃离现场,并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逮捕时没有拒捕,供述犯罪事实的;(三)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认定,在一般侦查讯问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4)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和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对于具体违法行为,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5)符合立法本意的其他情形,应当视为自首。

本案中,陈骁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并没有报警报案,也没有留在现场等待。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相比,不属于自动投案,所以不构成自首。但鉴于陈骁有以下表现:(1)积极救治伤者,忘记报警;(二)离开现场,护送受伤人员到医院;(3)未离开医院;(4)积极赔偿对方损失,故法院审理后可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酌情对陈骁从轻处罚。

吴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闫美生、程文华、廖、潘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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