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8日,李春来与天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7月31日被分配到分公司青城公司工作。同一天,李春来向庆城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庆城公司同意李春来的辞职申请,双方办理了辞职手续。
辞职后,李春来的电动自行车在回家的路上与一辆重型翻斗车相撞,被卡车碾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认定李春来对这起事故不负有责任。
李春来的家属于2017年12月5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2月4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天山公司、庆城公司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告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虽然李春来与用人单位青城公司在案发当日已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在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也是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离职回家的行为应认定为离职。
其次,根据本案证据,李春来向青城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但并未表明要与天山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认定李春来离开庆城公司时与用人单位天山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最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是指上下班和居住的途中。根据记录的证据,李春来在事发当天离开公司几分钟后,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他的出发时间和路线在上班途中是合理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了天山公司和青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法治报2021年10月22日)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