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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师工作中面临的难题

田光成近几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中小学(本文中“民办中小学”特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环境面临着系统性变革。自2020年起,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民办义务教育公民同招、电脑派位、审批地管理招生新政。进入2021年,在国家层面,有关民…

新教师工作中面临的难题

田广成

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中小学(本文中的“民办中小学”是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环境正面临着系统性的变化。2020年起,民办义务教育公民招收、电脑派位、审批入学新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2021年,国家层面,民办义务教育相关重大政策频出:5月14日,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5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文件);7月8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参民参”治理政策);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此外,为落实中央关于民办义务教育的政策和要求,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实施政策。

在上述政策的多重影响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面临整体规模缩减、办学方向调整、招生力量受限、收费政策收紧等多重挑战。这些影响和挑战最终会传导到作为民办中小学教育主体的教师身上。新形势下,民办中小学教师现状如何,发展面临哪些困难?

新时期,我国民办中小学教师的现状

教育部官网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小学6187所,在校生966.03万人,民办初中6041所,在校生718.96万人。按照教育部公布的小学生16.67: 1、初中生12.73: 1的师生比计算,民办普通小学专任教师约57.95万人,民办初中专任教师约56.48万人,合计约114.43万人。

民办中小学的教师构成是怎样的?2020年3月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民办中小学的教师主要来自三部分:应届大学毕业生、公办教师和自聘教师(其他民办学校的教师),还有少部分人来自其他行业。其他省份民办中小学的师资来源基本相同,只是比例上有一些差异。

公办教师分两种:一种是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的民办学校,部分由当地教育局或公办学校委派到民办学校工作,各学校公办教师比例视情况而定;另一种情况是,在一些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为了吸引优质教育资源或社会资金来当地办学,当地政府给予了较大的政策支持,允许一定比例的在册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这种情况在河南、山东、贵州等地的一些县市普遍存在。

在年龄结构上,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民办中小学教师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学历层面,浙江省民办中小学中,本科学历占80%。其他省份可能会有一些差异,但达到学历标准已经成为民办中小学招聘教师的基本要求。

新形势下民办中小学教师面临的职业危机

进入9月后,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正式生效,“两办”文件、“公参民参”治理政策、“双减”政策逐步落实。民办中小学的未来前景,如何在控制比例下定位,如何保证生源的质量和数量,如何在“双减”下实施教育教学等问题,困扰的不仅仅是民办中小学的办学人,还有民办中小学的教师。在新形势下,这种困扰引发的民办中小学教师专业生存与发展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民办义务教育整体规模缩水,引发教师对未来职业前景的担忧。

在“两办”文件中,明确要求“省级政府要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区域内义务教育统筹,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并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义务教育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民办义务教育学生占比较高的地方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稳妥整改”。

根据这一要求,未来两到三年,全国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将面临规模的重大调整,部分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简称“公办参与学校”)将转为公办学校;一些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被要求整改,缩小招生规模,甚至关闭或停止招生。一般来说,民办中小学的数量,无论是学校还是学生,都可能减少50%以上。

民办中小学数量和在校学生人数大幅减少,直接影响到数十万民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前景。在要求转换为公立学校的“公众参与和人民参与”学校中,有编制的教师可以回到公立学校或在仍然转换的学校中工作。少数符合考编条件的教师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进入公办教育系统,其余教师将和被责令整改关停的民办中小学教师一样面临重新选择的问题。

其次,民办中小学的定位变化和发展转型对现有教师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

在新的政策形势下,民办中小学面临三大变化。变化一:招生变化。首先,招生地域有限,只能在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进行招生;其次,改变招生方式,不能选调生,全面实行电脑派位,不能提前招生,公民同时招生;民办中小学生素质原有的优势不复存在。变化二:教育方式的改变。在“双减”下,国家对民办中小学教育教学进行了全面规范。比如加强教学内容的监管,不能超标;加强考试和作业监管,全面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加强评价制度改革,弱化学业成绩,强调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德智体美劳教育相结合。变化三:学校的角色发生变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民办中小学的类型逐渐多样化,学校的角色从辅助角色转变为能够满足人们孩子“学习”的优质教育提供者。新政策要求,民办中小学要与公办学校错开发展,淡化升学因素,满足人民群众子女个性化、特色化、差异化的教育需求。

民办中小学要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展,必须主动适应新角色、新要求、新变化,积极从传统民办学校向新型民办学校转型。这种转变在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模式、教育教学策略等方面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习惯于传统教学模式,并在传统教学模式中获得丰富经验和突出成绩的教师来说,面临着如何打破职业惯性和以往成功经验的束缚,积极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尽快适应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挑战,否则将面临被淘汰的风险。

第三,新形势下,民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安全感出现危机。

职业安全感是指一个人在职业生涯中获得的信心、安全感和自由感,尤其是满足一个人现在或未来需求的感觉。职业安全感强的人一般心态好,有事业心。他们更容易安心工作,发挥潜能,积极处理问题,遇到危机不胆怯,遇到困难不放弃。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通过终身制和公务员待遇来保障中小学教师的职业保障,我国也采取了同样的做法。然而,在市场机制下,如何建立和保障民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安全一直是政府、学者和学校所有者讨论的话题。

笔者认为,核心在于权益保障。可以从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三个方面来探讨民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保障问题。

近年来,民办中小学教师权益保护意识增强,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较高。以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师为例,抽样调查显示,民办中小学教师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高达94.57%。但仍存在大量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劳动争议处理难等不规范、不合法的现象。更重要的是,在新形势下,面对行业的巨大变化,即使已经签订了比较完备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学校转型或倒闭,民办中小学教师的损失仍然难以得到合理补偿。

薪酬方面,目前民办中小学教师虽然大部分都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但工资基数低,增长速度慢,与工作强度和时间不匹配。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公办教育投入的不断加大,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不断调整,民办学校教师工资高于公办学校的优势不复存在,进一步加剧了民办中小学教师心态失衡和流动性问题。

在社保方面,除了少数地区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教师可以按事业单位标准办理社保外,绝大多数民办中小学教师按企业标准办理社保,少数教师不办理任何社保。大部分办理了社保的学校都是按照社保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教师缴纳社保。这些因素会造成同等情况下民办中小学教师与公办中小学教师退休后待遇的较大差距,这也是很多民办中小学教师考编热情居高不下的原因。

新形势下民办中小学教师应对职业危机的思考

首先要认清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势和作用,坚定行业发展的信念,重建职业信心。

教育部2020年教育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全国将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学校总数的34.76%。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校生5564.4万人,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19.25%。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主义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重要力量。

自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颁布以来,民办教育的整体政策环境一直在不断变化。民办教育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直接部署了与民办教育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一方面,要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大力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就民办义务教育而言,国家强调政府的主体责任、民办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明确民办义务教育的补充作用,提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需求的要求。民办义务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我国长期存在,这也是我国社会生活多样性在教育领域的集中体现。

其次,要认清教育的新形势,重塑教育理念,积极适应职业发展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民办中小学教师要意识到我国当前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基础教育在全球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更重要的是理解我国“减轻义务教育学业负担,大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决心,敢于打破传统思维,重新树立教育观念,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大胆应用新的教育教学策略, 并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民办义务教育对职业生涯的新要求,使其职业生涯历久弥新。

再次,要深入学习新政策,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努力增强职业安全感。

鉴于民办学校教师权益的保护,《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依法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与被招聘的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此外,为提高教师保障,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实施条例还“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并建议“实施学前教育和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统一管理,用于教职工的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民办中小学教师要深入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认识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行业组织积极与学校沟通,最大限度地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教师共同努力,增加教师的整体职业安全感,从而坚守初衷,投身育人事业。

编辑:李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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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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