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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真要来了!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逃债工具

李金磊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那么,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为什么要建立?谁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后是不是不用还钱了?这会不…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破产立法在中国尚属首次。那么,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呢?为什么要成立?谁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不用还钱吗?这会不会成为老赖逃债的工具?

什么是个人破产?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公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通俗地说,就是指债务人在没有能力按时还钱,不能与债权人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救济制度,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潭中解救出来,给他们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而不是让他们因为创业失败而跳楼自杀。

为什么要建?

主要是给“诚实但不幸”的人第二次机会。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深圳登记注册商事主体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37.5%。此外,还有大量以微信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出现的个体户商业主体。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相关说明中表示,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长期缺位,这些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的债务责任,无法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退出市场再生。因此,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遭遇债务危机的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后续保障,可以解除个体企业家的后顾之忧,促进其创新创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通过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算,既能防止债务追索中侵害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发生,又能有效降低实现单一债权的成本。同时,破产保护还可以防止过度负债的个人债务人陷入绝境,降低疾病、犯罪和失业带来的社会成本。

谁可以申请?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并连续三年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日常消费等原因,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清偿。

注意,如果因非法经营或过度消费导致债务无法清偿,则不能适用此规定。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根据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债务人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不用还钱吗?

“不是说不用还钱,而是有前提条件的部分免除。”陈说,自然债务人的债务不能因为他们宣告破产而直接免除。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经过一定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能免责。在监管期间,债务人的生活受到很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说,债务免除是有条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费和基本生活保障之外,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不代表你马上就可以免除。国外像美国要7年,香港要5年。在这期间,你要不断地还债。

一个著名的案例是,歌曲《只要你过得比我好》的演唱者钟镇涛在2002年申请了个人破产。在破产期间,钟镇涛的所有收入都必须上缴。破产管理局根据他的需要给予他生活救助后,剩下的收入用于偿还他的债务。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钟镇涛破产。

2019年,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在温州结案。本案中,破产企业股东蔡某负债214万余元,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并在18个月内一次性还清。自履行之日起6年内,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超出部分的50%用于还款。

具体到深圳,根据《征求意见稿》,免检期限为三年。免除检查期限届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将在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上受到限制。

首先是限制消费,包括不能乘坐公务舱、一等舱、火车软卧、船舶二等舱及以上、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和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舱及以上座位;不能在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不能购买房产或机动车;无法出行;不能把孩子送到高收费的私立学校等等。

二是限制职业资格。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职业。

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逃债工具?

人们普遍担心一个问题,就是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们的狂欢,成为某些人“假破产真逃债”的逃债工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对恶意逃废债务或进行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要通过破产来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防范和惩罚。

征求意见稿采用一系列制度设计,避免恶意逃废债务。对于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有破产免责规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还规定了债务不免除、行为不免除、免除检查期限延长、免除取消等制度,以预防和惩治破产欺诈行为。

同时,严格限制债务免除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转移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剩余债务才能依法免除。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以欺诈手段取得剩余债务豁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豁免裁定。

专家建议,一定要警惕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可能,一定要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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