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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机制越成熟,越要反垄断

尹洁细心的人或许早已发现,2020年的“双11”有些不同寻常。就在“双11”的前一天——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关注、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包括电商平台要求商家在不同平台之间“二选一…

殷杰

细心的人可能已经发现,2020年的“双11”有些不同寻常。

11月10日,也就是“双11”的前一天,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集中讨论了一系列广泛的问题,包括电商平台要求商家在不同平台之间“二选一”、限制流量或倾斜流量、低价销售、赔钱等。,这些都是目前消费者、商家等小竞争对手所诟病的。

然而,对于公众来说,反垄断仍然是一个熟悉而又陌生的概念。熟悉是因为它经常出现在国内外的媒体报道中,而不熟悉是对其定义、性质、适用范围缺乏清晰的法律认知。围绕这些话题,《环球人物》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反垄断不一定要打散大企业。

环球人物:各国政府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和宗旨是什么?

黄勇:随着学习的深入,我明白反垄断法的目的不是限制甚至拆分大企业,而是预防和制止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机制不受侵害,进而依靠市场竞争和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更低的价格。从世界各国各地区反垄断法实施的经验来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规律:市场机制越成熟,反垄断法所能发挥的作用就越大。

环球人物:近期的反垄断执法主要集中在互联网相关行业。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否也带来了新的监管挑战?

黄勇:的确,目前中国和其他国家和地区都面临着数字经济带来的反垄断监管的挑战。最近国内外可以看到一些观点认为互联网企业太大,需要拆分。但大型科技企业如果真的拆分,会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能会增加更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反垄断法同样适用于数字经济,也应遵循其立法宗旨和一般原则。

环球人物:原则上,我国《反垄断法》如何界定互联网平台企业涉嫌垄断?

黄勇: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行业,甚至不同的商业模式,对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判断都会有微妙而复杂的差异。不能只根据数字经济平台的大小来下结论,而要具体判断商业行为的反竞争效果。

由于互联网平台是多边共生经济,相关部门不仅要充分评估其商业模式所涉及的消费者、商家和平台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不同的平台往往有不同的数据、算法、隐私和业务结构,所以要遵循个案处理和尊重平台经济特性的原则。专业和程序同等重要。

《环球人物》:在数字经济的反垄断方面,发达国家是怎么做的?

环球人物:发达国家对数字经济的反垄断是怎么做的?

黄勇:全球竞争执法机构对数字经济给反垄断法带来的挑战有共识,但对如何解决问题很难说有共识,甚至有很多争议。

以美国和欧盟为例,数字经济发展和监管程度存在差异。美国的数字经济产业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而欧盟相对欠发达。然而,欧盟在监管数字经济平台方面比美国更积极。除了对谷歌等大型数字经济平台企业进行反垄断处罚外,欧盟还制定并实施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 》),对数据的收集、传输、存储和处理进行限制。然而,一些欧洲经济学家提出,GDPR的实施对欧盟数字经济的投资产生了负面影响。

环球人物:这对中国数字经济平台的反垄断监管有借鉴意义吗?

黄勇:对,美国监管部门除了敢作为,还有专业完善的程序。其反垄断调查报告长达400页。在报告形成过程中,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都举行了多次听证会。完善的程序进一步保证了反垄断调查和司法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准确性。

除了监管,企业自建反垄断合规机制和反垄断专业技术交流平台同样重要。在美国互联网科技公司,反垄断部门通常是独立的,其负责人属于高管层,可以促使企业积极守法,降低执法成本。

环球人物: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和监管起步较晚,但中国的互联网经济水平处于世界前列,很多商业模式往往走在法规和监管的前面。如何看待数字经济发展与政府监管的“时间差”?

黄勇:正是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在数字经济反垄断领域的经验和争议,使得我国对数字经济平台的反垄断监管更容易具有后发优势。中国的经济体制、市场机制、产业结构与欧美不同,监管时需要考虑更深层次的社会背景。

同时,我们也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更具前瞻性的竞争政策。比如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竞争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指导。未来在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同时,也要更加重视司法的作用。反垄断法承载着特殊的初始使命。

环球人物:中国的反垄断法已经颁布12年了。你认为实施效果如何?

黄勇:反垄断法自诞生以来一直快速成长,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推进、竞争政策地位的逐步提升密切相关。虽然《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多,但它可以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发光。在全球100多个反垄断法域中,我们的立法时间虽然不长,但与拥有上百年反垄断法实施经验的欧盟、美国并称为全球三大反垄断法域。这是我十几年前加入立法时从未想过的。

环球人物: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和制度。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同时,我国的反垄断法有什么独特之处?

黄勇:中国的反垄断法有着与成熟市场经济不同的成长环境。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不是像西方那样自下而上的自发过程,而是一个持续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将政府的公共权力让渡给市场,引导市场逐步形成自发的调节机制。

因此,中国的反垄断法肩负着特殊的初始使命。除了维护竞争机制,还需要积极“创造”竞争,扩大市场竞争机制的范围,防止公权力对市场的侵蚀空。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立法之初专门规定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条款。

“竞争政策”的概念被明确写入法律,这也是中国《反垄断法》的一大特色。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竞争政策已经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各个方面,不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然而,2007年《反垄断法》通过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表述尚未出现在中共中央全会文件中,全社会和市场缺乏关于竞争的纲领性行动指南。

环球人物:“双循环”背景下,《反垄断法》如何促进?

黄勇: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使得依靠竞争思维来恢复经济增长显得尤为重要,这样才能避免泛滥的产业政策对长期经济发展的结构性影响。

“十四五”规划对改革开放新步伐作出了明确部署。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成高标准的市场体系,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配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公平竞争体系得到完善,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随着未来“十四五”规划的逐步完成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的潜力可以得到更大的发挥。

目前,在构建以国内大流通为主体、国内国际双流通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的背景下,国内大流通的顺畅需要依托强大的国内市场,这恰好符合《反垄断法》的发展规律。未来,反垄断法的发展离不开市场机制的完善,而市场机制的完善又将促进竞争政策和市场机制的成熟。

(摘自环球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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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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