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阳
“走法律途径”本应是现代文明社会解决矛盾纠纷最有效的方式之一。然而,《半月谈》记者最近调查发现,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许多人往往不愿走法律之路。正因为“走法律途径”这种说法经常被一些人用来搪塞、逃避责任,所以成了给群众维权增加难度、制造障碍的挡箭牌。
以“走法律途径”为挡箭牌。一方面,一些人没有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意识;另一方面,普通人维权存在障碍。当消费者单枪匹马面对实力悬殊的商家,当监管出现不作为、不作为的时候,维权成本必然很高,得不偿失。对此,《半月谈》在报告中提出,要“让法律的温度为人所知、为人所知,避免法律异化”。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执法监督、加大违法经营者责任、推进简易司法程序等等。其目的是加强法律的威慑力,让群众在遇到困难时更愿意寻求法律帮助。
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个法治社会是由法律规则来治理的,但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要承担纠纷解决的全部职能。客观来说,是否选择法律途径,关系到预期收益和维权成本。维权者之所以选择走法律途径,往往是在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维权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下。那么,对于预期收益不高但维权成本相对较高的情况,有什么合适的解决方法呢?常见的方法是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会调解、律师调解等。可以充分发挥多元调解主体各自的资源优势,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疏导和化解。
解决争端的方法是多样和立体的。相关制度设计应关注源头治理的深层次问题,有效衔接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2019年2月,诉讼源头治理被最高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吸收,明确列为重要改革任务。诉讼源头治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仍然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推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想办法、用法的氛围,从根源上减少或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
当维权制度有力支撑实践,当行政部门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当维权者能够在权益博弈中表现出自信和坚韧,“走法律途径”才会回归本义。
(来自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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