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举办健身气功活动、设立场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工作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体育部门加强对企业经营性健身气功活动的规范管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健身气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方案》全文公布如下: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场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商企业从事经营性健身气功活动,积极稳妥推进健身气功社会化发展,培育健身气功市场,激活群众体育消费,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定,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治理,坚持积极稳妥有效管控的原则,按照内容明确、活动规范、组织制约、监管有力、逐步开放的思路,稳步推进商业性健身气功活动规范化管理。
二、工作原理
(1)依法行政原则。落实国务院决定,明确审批依据,明确审批标准,细化工作流程,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加强法治宣传,倡导企业自律。
(2)市场导向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完善市场机制,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普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群众体育消费,提供市场化的公共健身气功服务。
(3)积极审慎的原则。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探索,以点带面,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分步推进。
(4)有效控制原则。将其纳入健身气功整体建设,明确管理责任,坚持齐抓共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风险防范体系,确保健身气功健康发展。
三。主要措施
(1)界定适用范围
1.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凡经工商登记取得《健身气功项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场所,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经营活动和收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守健身气功管理的规章制度。
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场所所涉及的练习,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健身气功练习。
(二)组织健身气功活动的措施。
1.举办一般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览、功法讲座等。,实行属地管理。
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跨地区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2.申请人除具备《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工商登记核准的法人资格。
3.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提交材料。
4.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核实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健身气功经营范围证明、与活动规模相应的银行资信证明等。
5.承办健身气功活动,广告、赞助等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6.通过互联网组织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有关规定,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经营信息,必须审查发布主体的资格。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从事健身气功活动的互联网企业的信息内容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的互联网企业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在线用户的在线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等信息,并将记录和备份保存2年,在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询时提供。
网上健身气功活动参照全国和跨省(区、市)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管理,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线下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7.连锁企业以会员制形式举办的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会员所在地理范围报有管辖权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8.开展涉外健身气功活动,按外事活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体育部门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三)建立健身气功现场处置措施
1.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同意,并报所在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体育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2.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本地、就近和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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