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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均衡,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

申国昌 申慧宁随着人类社会民主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公平、平等等话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热议的焦点。由于教育功能的社会性与个体发展的复杂性,教育领域内的公平与正义渐趋成为教育现代化的核心价值。如何推动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成为我国教育改革与发…

沈郭昶沈慧宁

随着人类社会民主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平、平等等话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热议的焦点。由于教育功能的社会性和个体发展的复杂性,教育领域的公平正义逐渐成为教育现代化的核心价值。如何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和公平,已经成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为此,出台了强制轮岗、多校划片、公民招募、集团化办学等一系列措施。笔者认为,要促进教育均衡,给“择校热”降温,首先要明确教育均衡的内涵和意义,理清“择校热”的前因后果,探索教育均衡的途径和路径,更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教育均衡与教育公平

“平衡”一词出自《苏文郑午昌大论》:“升明之年,杨铮治,德周萱浦,吴华平衡。”常用来形容影响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因素相等,事物处于平衡状态。19世纪70年代,法国经济学家莱昂·瓦尔拉斯将“均衡”的概念引入经济学。他认为,只要市场结构完善,价格体系敏感,当商品价格等于商品供求时,市场就会处于“均衡状态”。

“教育均衡”实际上是“经济均衡”在教育领域的移植和发展。它强调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将教育的供给和需求推向相对均衡的状态。这里的教育资源配置不仅包括教育系统以外的社会总资源在教育领域的配置,还包括教育系统内部各子系统和组织之间的资源配置。据此,教育均衡的形式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来描述。宏观上表现为规模平衡、结构平衡、制度平衡;中观层面,表现为区域均衡、群体均衡、校际均衡;微观上表现为投入平衡、生源平衡、师资平衡。

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不仅可以缓解教育内部矛盾,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率,还可以抑制不公平现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教育均衡是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核心指标,也是建设教育强国的必然选择。这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螺旋发展过程。与机械的同步发展、平均发展或平等发展不同,教育均衡发展强调教育系统内部的全面协调发展,允许和鼓励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学校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建设道路,实现教育整体水平的高层次、多样化发展。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均衡的目标和理想,教育均衡发展是实现教育公平乃至整个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教育均衡与教育公平以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终点为基础,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为目标,但教育均衡不等于教育公平。教育均衡侧重于行为的实施,关注数量、质量、程度等具体指标的差异,而教育公平则倾向于价值判断,重视程序、制度、政策制定的道德伦理。

教育资源供需不均导致“择校热”

学校是实施制度化教育的主要场所,也是实现教育目标的重要平台。教育资源在学校间的分配引起了教育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在学校领域,教育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教育管理者(政府)、教育实施者(学校)和受教育者(学生及其家长)。择校现象是三者博弈产生的阶段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源配置导致的教育功能异化。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从民族根本利益出发,大力支持重点学校建设,优先考虑少数教育资源有限的学校,这在当时是合理的——提高教育资源的有效性,缩短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周期。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这种权宜之计的弊端也越来越突出。人们对优质教育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与优质资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导致了享受更多教育资源的“名校”与渴望成功的家庭之间微妙的供求关系。在不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学校从自身利益出发,提供一定的择校名额。家长们为此趋之若鹜,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为孩子争取名校名额,直接导致了“择校热”现象。

“择校”通常是指受教育者为了享受更好的教育资源,放弃政府原有的安排,自行选择其他学校的行为,包括分、关系、权、钱、房等择校方式。择校现象作为教育市场的催化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校际竞争,提高了办学效率,但由此衍生的教育问题和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甚至愈演愈烈——

在制度层面,以钱、权、情为手段择校的行为与我国义务教育免费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不符合我国的基本教育政策,也不利于塑造和维护政府公正严明的形象;在实践层面上,择校现象属于教育市场中个体的自发行为。择校方式和标准的不统一,导致这种行为处于无序、失控的状态,滋生了腐败、压迫等社会问题。在道德层面,择校现象背后的家庭资本竞争不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弱者更弱,强者更强”的隐性后果加剧了社会分化格局,加深了阶级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教育是均衡的,理念和实践是并行的。

教育均衡是教育现代化的核心理念,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是世界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教育“均衡发展”的概念,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201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从指导思想、学校资源、教师资源、特殊群体、督导评估等九个方面对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作出具体部署。2019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义务教育学校公民同招同补”、“高中招生名额到校”等规定,是国家结合当前实际,在制度层面为缓解择校矛盾、促进学校间资源均衡分配而做出的宏观调整。探索教育均衡的方式和路径是推进教育现代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需要在思想和实践的基础上寻求合理的调整手段,使各方利益达到相对满意的状态。

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教育均衡观,认识到教育均衡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过程,明确每个人都能通过适当的教育获得最大发展的教育理想是教育均衡发展的最终归宿。

教育均衡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平衡—不平衡—平衡”的动态循环过程,是一个从不平衡到平衡的反复过程,然后平衡被高等教育需求打破,出现新的不平衡,并在更高层次上再次走向平衡。因此,简单粗暴地用削峰填谷的方式缩短教育差距,机械地降低高水平教育,从而与低水平教育达到一个水平,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取的。只有促进低水平教育快速发展,提高教育水平底线,促进教育质量全面、协调、可持续提高,才是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应构建教育管理者、教育者、受教育者三位一体的教育治理格局,形成政府、学校、家庭的合力,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教育的均衡发展。

首先,教育均衡发展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资源配置、监督评估等行政决策时,应当体现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和政策导向。在提高整体教育水平的基础上,缩短校际差距是缓解择校矛盾的关键。政府要在校际资源配置均衡的前提下,为教育市场营造良性竞争氛围,鼓励学校特色发展,提高办学水平,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其次,教育的均衡发展需要学校的参与。择校没有原罪,但其暴露出的阶级差异、教育腐败等问题才是矛盾的根源。学校要设置合理的招生条件,让招生方式和过程公开透明,杜绝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灰色手段。最后,教育的均衡发展离不开家庭的配合。教育均衡发展绝不等于均衡发展,而是有特色的发展。学生及其家长不应片面地将成绩和升学率作为择校的唯一标准,而应充分考虑主客观条件,选择符合自身发展道路的学校,为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做好准备。

(作者沈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沈慧宁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生)

编辑:孙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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