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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出手相助名员工讨来万加班费

小鱼刘璐是江苏省南通市一家大型商场的营业员,入职20年来每月仅休息两天,双休日上班成了常态。刘璐认为,自己未休的假日应算作加班。2017年6月,刘璐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补发20年的加班费和补偿金。商场认为,由于服务行业的特殊性质,双休日上班…

极小之物

刘璐是江苏省南通市一家大型商场的售货员。20年来她每个月只休息两天,周末工作成了常态。刘璐认为他没有用完的假期应该算作加班。2017年6月,刘路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20年的加班费和赔偿金。商场认为,由于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周末上班在全国都是普遍现象,员工工资已经包含节假日加班工资,所以不存在补发的说法。

刘璐的诉讼引起了商场其他员工的注意。他们都表示支持刘璐,要求商场像刘璐一样支付加班费。2018年10月,此案一审、二审后,南通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商场赔偿刘露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7360元。经协商,商场按照法院确定的赔偿标准,补发了722名员工加班工资490余万元。

二十年加班,销售人员讨要加班费。

1998年1月,24岁的刘璐被南通崇川区万江公司聘为销售人员。销售人员的工作不累。工作时间为倒班制,上午9:00-15:00,下午15:00-22:00(周五、周六至22: 30)。刘路算算时间,一天六七个小时,每两周可以休息一天。与其他服务行业相比,这份工作相当轻松。就这样,刘璐为万江公司工作了二十年。本来刘路和其他老员工一样,会按部就班地上班,直到退休。但后来公司下发的通知,让刘露突然有了一些维权意识。

2017年6月,万江公司下发通知:2017年6月26日起,倒班员工每月休息日调整为4天,因特殊原因部门不能安排休息的,按规定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这个消息让全公司欢腾,大家都称赞公司越来越人性化了。刘璐像过年一样高兴。

晚上回到家,兴高采烈的刘璐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丈夫和儿子,他们以为会为她高兴,儿子却撇着嘴说:“妈妈,你真是不懂事。国家早就规定劳动者一个月必须休息四天。你们公司执行这个规定到现在已经是违法的了,感谢公司。唉,妈,你得好好学法律。”刘璐舒展的眉头皱起,诧异地问道,“你说的是真的吗?"儿子拿出手机,手指在屏幕上点了一下,递给妈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刘璐突然觉得自己被泼了一盆冷水,原本的喜悦瞬间消失。他还喃喃地说,“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也就是一年12个月休息24天。工作快20年了,20乘以24480天!一年多100多天。”刘璐怔怔地坐在那里,脸色渐渐由红变绿。只要一想到自己为公司打拼了这么多年,就觉得越来越委屈:“不行,这口气我咽不下。我不能这么便宜他们。我要告他们!”

下定决心的第二天,刘璐悄悄找到了自己的亲密同事徐立平,告诉她自己的想法。徐立平起初不相信。后来他打电话给一个做律师的亲戚征求意见。事实确实如此。徐立平立即表示支持刘璐:“起诉他们!也告我啊!我们公司有700多名员工,他们都跟我们说,如果这个官司真的打赢了,大家都会受益!”

很快,刘路打官司的消息在员工中传开了。有一段时间,不管认识不认识,不管在不在同一个部门,哪怕已经退休,你们都来找刘璐和徐立平。一些有心人开始给公司的考勤表拍照,打印工资条并截图公司的各种通知,交给刘璐和徐立平。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刘璐和徐立平向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接到刘璐的申请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机构很快找到了万江公司。迫于压力,万江公司向劳动监察机构和仲裁机构提交了近两年的考勤记录。但刘露申请的是1998年至2017年的加班天数,公司只提交了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的考勤记录,这自然让她无法接受。对此,仲裁机构认为,刘路主张的加班事实时间过长,企业不承担严格举证责任。刘璐要想维权,必须自己找证据。听到仲裁机构这么说,刘露心里一阵庞,企业不配合调查。作为一个小员工,她能从哪里找到证据?

逃避责任企业的虚假证明

2017年年中,刘路向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万江公司支付1998年1月至2017年6月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并额外支付未支付的加班工资赔偿金,共计9万余元。

法庭上,万江公司完全不同意刘露的诉求,双方迅速就刘露加班未获得补休的事实是否存在展开辩论。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主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日,但必须保证员工每周休息不少于一天。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自加班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补休。

为证明其“每月只休两天”的主张,刘璐提交了万江公司2017年6月23日出具的通知予以证明。万江的代理律师迅速反驳,认为公司不存在刘露所说的休息日加班没有补休的情况。为此,他们还提交了一份出勤记录。考勤表上白纸黑字写着刘璐的补休和签名。律师斩钉截铁地表示,刘璐的休息日已经达到法定要求,不存在加班。

看着对方的证据,刘璐觉得不对劲。她从未休过补休,更不用说签考勤了。这出席人数是从哪里来的?“我要看对方的证据。”审判长还没开口,刘路就急切地向审判长提出了一个要求。看到考勤表,刘璐的血冲上额头:“我没签!这是假的!”

当证据存疑时,法庭进入质证阶段。经质证,万江公司当月的考勤记录与向劳动监察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的版本不同,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刘路的诉讼请求只能部分采信。推定存在刘路在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休息日加班且未获得补休的事实。对于刘露主张的2015年6月之前的相关事实,因万江公司不承担严格举证责任,刘露依法对加班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刘露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依法不能予以确认。

休息日加班没有补休的事实得到认可,万江公司很快改变了思路。他们说,虽然刘露的休息日没有补偿,但是公司在休息日支付加班工资。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公司代表提交了一份详细的工资表,证明万江公司的工资结构中包含了休息日加班工资。同时,为了证明自己在休息日没有领取加班费,刘路还提交了工资条和已发工资的银行卡对账表。

经当庭质证,刘路提交的工资条与银行卡对账明细中记载的付款金额可以相互印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应予确认。但是,万江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是单方面的,没有得到刘璐的证实,不具有证明力。因此,应当认定万江公司克扣了刘璐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根据现有证据,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万江公司在为刘璐安排加班且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应当向刘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虽然刘路公司每班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但由于万江公司确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未对实际工作时间的折算作出特别规定,根据2015年5月10日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160元,法院推定万江公司确定的160元为每班加班工资标准。据此,万江公司应向刘璐支付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休息日加班工资7360元(x2天,x23个月160元)。刘璐诉讼请求的超出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不服判决的企业再次上诉。

综合工时可以当护身符吗?

陆案判决一出,徐立平传来捷报。现在,公司爆炸了,从上到下所有员工都躁动不安。每当三两个人站在一起,一定是关于加班费的。有人打算明天去劳动仲裁机构讨回公道;有的说想找个好律师,多赔点钱;有些人不动声色却已经开始暗中搜集证据。就在大家摩拳擦掌准备维权的时候,公司诉至南通中院,请求法院撤销崇川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刘璐、徐立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的强硬态度让员工陷入困惑。经过深思熟虑,我们决定让刘璐和徐立平先应诉,看看公司有什么证据。

“刘姐、徐姐,你们放心,这件事不是你们两个人的事,关系到我们所有员工,我们都是站在你们这边的。”听一个大家伙这么说,刘璐也觉得自信了。几天后,刘璐带着所有同事的共同期待,站在了被告席上。

不出所料,公司这次有了新的证据。他们请求驳回刘路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上诉人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已经人社部门审查备案,其中约定“一线服务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本规定与劳动合同的规定不一致的,以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准。上诉人商场实行的倒班制,是指上诉人第一天上午9: 00至下午3: 00上班,第二天下午3: 00至22: 00上班,延时半小时有薪。一个月工作28天,一个月175小时。这种轮班制就是法律规定的综合工时制。上诉人执行的工时制度中不存在加班,不违反“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

刘璐稀里糊涂地听到了公司提出的新想法。但刘路律师很快回复称,上诉人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未报人民代理部门审查备案,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那么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标准工时制度有什么区别呢?综合工时制可以偏离标准工时制,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吗?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单位以标准工时为基础,以一定时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普通员工在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换句话说,综合工时制度可以不局限于标准工时制度的工作时间,但工作时间必须与标准工时制度的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此外,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分类中明确指出:“部分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当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而万江公司虽然每天工作时间不到8小时,但一个月休息两天,每隔一周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40小时,无疑可以算是休息日加班。

综合工时制度不能改变刘璐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万江公司随后对刘璐休息日加班工资7360元的赔偿提出质疑。

南通中院认为,万江公司实行轮班制,销售人员每两周休息一天,每隔一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该轮班制度未能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应当认定每月有两个休息日的工作时间构成加班,万江公司应当补发刘璐每月有两个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一审中,按照本单位一类地区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即每班160元,计算刘路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休息日加班工资为7360元(160x2x23),尊重了案件事实,在法律上是正当的。

上诉人万江公司认为刘璐的工作时间适用集体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不能成立。上诉人认为加班费的计算应以一年为限。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但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一般不支持加班工资超过两年的主张。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维持了本案一审关于加班费的判决意见,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万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刘路拿到了南通中院的判决书。判决书最后的“终审”几个字,让刘路如释重负,公司剩下的722名员工也是如此。接下来的日子里,他们要么主动和公司协商加班补偿,要么像刘璐和徐立平一样,把公司一个个告上法庭。

最后,在工会的帮助下,经过协商,万江公司支付了772名员工加班工资490多万元。(文中当事人和企业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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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除不定时工作制中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要求外,综合计算工时制中的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第二,主张加班费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该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请求权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加班工资均可主张。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由于员工离职后单位保留工资支付凭证两年,他认为最多只能主张两年。但是,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两年以上的加班费。

三、应该如何倡导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对加班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未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要主张加班费,要么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确实存在,要么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据。如果不能提供以上两种证据,工人很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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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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