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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加班猝死单位责任,工作时候猝死公司要负责任

戴先任江苏苏州五旬男子文某为了多挣钱连续加班,某日加班4个多小时回家,结果出现身体不适,送医后终告不治。因无法认定为工伤情形,文某家属索赔起诉。日前,苏州市虎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认定用人单位须对文某猝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

戴任贤

苏州50岁男子文某为了多挣钱,一天加班4个多小时才回家。结果他感觉身体不适,送医后死亡。因无法认定为工伤,温某家属主张起诉。日前,苏州虎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认定用人单位须对文某猝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0万元。(9月10日扬子晚报)

文的家庭经济负担很重,他工作的报酬会随着工作时间的增加而增加。对于渴望挣更多钱的文来说,加班很有吸引力,成了家常便饭。对于文的加班,公司是知道的,也是同意的。涉案公司以从未强迫文加班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不能自圆其说。再者,文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或视同工伤死亡。虽然文某加班回家后感觉身体不适,但送医后不治身亡。但法院认为,根据文某工作时间与加班后回家的接近程度,并结合日常经验规律,不能排除文某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作出判决,用人单位对文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其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这个判决公平公正,也体现了法律的温度。文虽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不是工伤,但也“像工伤”。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与劳动者猝死密切相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应该保护弱者和受伤者,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和重视。

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基本工资不高,干的活多得多。只有加班才能挣到足够养家糊口的钱,所以像文某这样连续加班的工人很多。导致工人猝死的悲剧频发。通过强调或追究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可以倒逼用人单位重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倒逼企业落实自身责任,避免通过降低基本工资变相强迫员工加班损害员工健康,从而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样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健康权,促使用人单位重视员工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用人单位应积极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应为了企业的利益而不顾员工的权益。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侵犯劳动者权益要想得逞会越来越难,侵权的用人单位也必然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劳动监察部门也要主动为劳动者维权,督促企业履行责任;司法部门要致力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劳动者自身要勇于维权,有足够的维权意识,懂得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生命权等权益,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工人猝死的悲剧才能降到最低,工人才能健康、有尊严、体面地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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