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近日颁布,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和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害关系人进行交易。
(北京青年报5月15日)
《实施条例》的规定体现了禁止归禁止,适当放开的治理思路。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将受到严格监管。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合法并购、协议控制、关联交易等。在实施分类管理的同时,结合当前的办学实际是允许的。
此前,根据《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部分资本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还抱有一些幻想。比如他们通过关联交易给民办学校提供后勤和技术服务,以此从办学中获利。但《实施条例》明确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利益相关方进行交易,堵住了将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资本利益版图的途径。
这体现了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严格监管和规范。一方面,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民办学校,限制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规模。另一方面,通过禁止任何形式的控制和关联交易,划清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界限,避免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本质上是营利性的。
那么,义务教育阶段举办民办学校有什么意义呢?这是为学生提供多样化、差异化教育的选择,也将有助于我国义务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实施条例》明确,国家鼓励通过捐资助学、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设立民办学校。
还有一些舆论对《实施条例》不理解,一边禁止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进行任何形式的控制和关联交易,一边放开社会组织或个人对非义务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民办学校的控制限制。这是基于民办学校办学的现实。
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的现状,应该强调政府在发展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方面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在非义务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中,要继续拓宽社会力量进入渠道,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当然,有争议的是高中教育,资本进入高中教育领域。如果不能坚持公办和民办独立办学,而是公办和民办高中不分开办学,资本通过协议控制公办高中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实施关联交易可能导致高中教育产业化,从而破坏当地教育生态。在执行实施条例时需要注意这一点。
如果说高中教育的不均衡发展和民办高中的过度逐利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那么民办高中的治理可能指的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治理。这是所有投入民办教育的资本和民办教育的举办者需要注意的。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是立法追求的目标。真正形成良好的教育生态,需要形成全社会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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