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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把握学前教育法的核心要义

高丙成9月7日,《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新时代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行了全面谋划和系统部署,《草案》的政策点多,涉及面广,具有深远影响和重大意义。理解《草案》,必须全面把握学前教育法的…

高秉诚

9月7日,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新时期学前教育发展进行了全面规划和系统部署,政策点多、覆盖面广,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理解草案,必须全面把握学前教育法的核心要义。

第一,坚持公益方向。

突出公益属性,让学前教育的阳光普照每一个学龄儿童,是学前教育发展的不断追求。草案强调:“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体系的初级阶段,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家普及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惠及全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学前教育”、“养好孩子”的部署,必须牢牢把握公益性基本方向,把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作为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任务,把发展公办园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园作为学前教育的重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性水平。

二是保障师生权利。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适龄儿童入园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强烈愿望,是党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权,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是学前教育立法的出发点和核心追求,也是根本目的。草案提出,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适龄儿童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这是为了保证每个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让孩子能生孩子。

教育计划,以教师为本。依法维护幼儿教师的基本权益,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是学前教育立法的重中之重。待遇提升、专业发展和社会地位保障是幼儿园教师权益的重要内容。根据草案,“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幼儿园教师岗位评价标准应当符合学前教育的职业特点和要求”,“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这对维护幼儿教师的基本权益,增强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增强教师的职业吸引力有着积极的影响。

三是着力强化政府责任。

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关键主体。从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历程来看,在学前教育发展无序、公众需求难以满足的地区,往往存在政府职能缺位和错位的问题。《草案》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由政府引导,主要由政府举办,大力开发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政府应该优先考虑投资.""政府应该将公立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学前教育统筹规划、规划、建设、组织、投入和监管中的主体责任,为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四是构建安全防护体系。

孩子的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幼儿园应该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草案提出“幼儿园应当优先保障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建立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依法保障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安全”。这些措施有利于构建科学、全面、规范、清晰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和处置体系,切实保障幼儿人身安全,确保幼儿园安全有序。

第五,着力提高教育质量。

优质的学前教育才能真正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提高教育质量是学前教育发展的根本追求。根据草案,“幼儿园应当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儿童,尊重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幼儿园应当科学实施保育教育活动,促进幼儿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协调发展”。这些规定强调,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营造良好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切实提高幼儿园科学教育水平。

第六,完善投入保障机制。

教育投资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经费不足是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草案提出,“学前教育应当由政府出资,家庭合理负担等多种渠道”,“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前教育捐赠”。这些规定完善了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制度,明确了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的主体责任,有利于适当减轻家庭学前教育负担,调动社会参与学前教育的积极性,完善学前教育投入长效机制,保障学前教育优先发展。

第七,大力推进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不仅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公平的核心环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基石。确保所有弱势群体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平等机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草案提出:“优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龄前儿童和边远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建立国家学前教育补助制度”,“统筹实施多种形式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重点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发展”。这些规定将促进欠发达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确保弱势儿童和特殊需要儿童有机会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使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八是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由于我国尚未颁布学前教育法,学前教育一直处于“有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实困境,许多改革措施难以有效实施。《草案》规定:“政府未履行学前教育管理和保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惩处。”针对领导班子、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幼儿园建设不到位,擅自举办幼儿园,以责任牟利等问题,草案建立全覆盖的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强化政府履职监督问责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发展评价体系,健全学前教育监管问责制度。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的未来。《草案》的出台,解决了影响学前教育发展的根本性、深层次问题,吹响了新时代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信号,开启了学前教育普及、普及、安全、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作者是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前教育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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