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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由什么主导并通过公正的审判来实现,司法救济机制

摘 要:我国作为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一元法律体系文化国家,衡平救济模式的价值观念深刻影响着我国司法实践方式与理念,对比古今可以看出衡平价值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研究英美衡平救济理念的司法实践方式可以指导我国司法制度结构的重塑,合理…

中国作为一个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单一法制文化国家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方式和理念有着深远的影响。对比古今,可以看出衡平价值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地位。研究英美衡平救济理念的司法实践模式,可以指导我国司法制度结构的重塑,合理扩大司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构建权威主义与对抗制相结合的司法审判形式,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统一解决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股权救济模式;等值;完善的司法制度

衡平法在英美法系中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存在,它弥补了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僵化和保守,在平衡利益、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中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也借鉴了类似的理念。法官可以根据个案平衡原则进行适当裁量,灵活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平衡社会利益。了解和探讨英美法系衡平法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效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案件平衡原则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运用和发展,更好地把握案件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平衡点”。

一、衡平法司法救济模式的发展

(一)普通司法救济的刚性

普通法源于习惯法,它抽象出习惯法所体现的普遍正义,希望通过一系列司法程序、形式等表面正义来表达各种习惯所蕴含的价值。对形式主义的重视是普通法成熟的标志,它制约了当时一些地区过于自由、松懈的司法审判形式,使当事人获得了更加公正的司法救济。然而,随着时间的发展,普通法的一些缺点逐渐暴露出来。过于苛刻的司法理念使得普通法缺乏灵活性。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某些案件中,无法通过普通法来伸张正义。普通法的僵化为衡平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机会。普通法在诉讼制度上的刚性就是令状制度的刚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官不能及时做出新的令状;形状固化,内容单一,形式死板。这些因素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许多上诉被排除在司法大门之外。

此外,实体法调整的局限性在普通法的适用中也逐渐显露出来。当时的普通法大多对不动产进行规范,对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并不全面。此外,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合同的自然性和自由性也使得刚性的法律无法恰当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体系有待完善。

(二)股权救济原则

衡平法在平衡财产利益、财产原则、违反禁令和依照信托的相关法律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主要救济方式包括禁令、强制履行、更正和废止。当事人可以在自己表示意志的范围内,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表明自己的意志。例如,废除相关合同,纠正因程序缺陷而达成的协议内容。同时,法院还可以强制执行相关命令,如责令特定的履行者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裁定一人或多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强制令只能用于执行或保护普通法或衡平法权利。

现代衡平法仍然以司法判例为基础,由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组成。衡平法以其简单的程序形式,对实体权利内容的深入考量,以及相关利益的平衡和实体正义的维护,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与普通法相比,衡平法救济更加灵活多样。产生公平的社会因素主要是资本主义的发展。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已经无法解决一些新的社会矛盾,调整新的社会关系。衡平法赋予大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公平”和“良心”给予当事人司法救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此外,衡平法追求的是实体正义,不同于普通法对程序正义的关注。法律的终极价值是为当事人提供公平正义。但是,由于法律条文的高度抽象性,仅靠法律规则来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体现公平的价值。因此,衡平的出现可以很好地克服法律的刚性,将“自然正义”引入司法裁判,使法官实现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动态平衡。从价值取向来看,公平更注重效率与实质正义的平衡,而不太注重形式和过程的严谨性。

二、衡平司法救济模式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

(一)衡平救济理念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反映

中国文化源远流长,形成了其独特的法律文化体系。在中国古代,国家和法律主要是在战争和宗族传统延续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或相关制度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维护氏族的稳定。在古代的司法活动中,强调的往往是纠纷的解决,而不是试图通过纠纷的解决来建立一套影响当事人和他人未来行为的规范。在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背后,支撑着法官的“仁”和“理”等自然正义的理念。此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中庸之道”,即公正与妥协的平衡思想,即要求君主以和谐与平衡为目标来调整社会关系。综上所述,中国传统的“公平”正义来源于以儒家伦理为主流的多元思想的影响。司法人员在综合考虑司法、国法、风俗人情等因素的基础上,审理符合统治阶级现实要求的具体案件。虽然与英国衡平法的发展有着完全不同的路径,但殊途同归,采用了更加务实灵活的法律适用方法。

(二)衡平救济理念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影响

中国当代法律体系主要是以成文法为主体的单一制法律体系。对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当如何紧紧围绕成文法,适用成文法有严格的规定,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这虽然表面上看起来维护了成文法的权威和尊严,但实际上容易造成具体问题得不到充分合理的解决,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得不到解决。容易造成上诉和再审程序的启动,司法资源的过度使用也会导致司法权威的损害。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将个人能动性与法律稳定性相结合,是平衡价值、赋予司法实践能动性创造能力的具体体现。

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司法裁判所适用的案件平衡原则能够体现平衡的价值。个案平衡原则主要适用于同一层面的冲突法价值观,要求司法裁判官综合考虑主体的情况、需要和利益,使解决方案兼顾双方利益,解决纠纷。比如在一些侵权案件后的赔偿分割中,法官可能会根据被侵权人的利益受损比例、侵权人的赔偿能力等诸多因素给出具体的赔偿方案。有时候基于公平责任原则,侵权人会自己承担一部分风险责任。这是出于公平考虑的结果。司法能动性要求法官的司法行为在立法者和普通民众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桥梁,从而更好地适用法律解决人民纠纷。

第三,衡平法对中国司法制度具体结构的影响。

(一)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

英国衡平法制度的发展机遇来自于法律本身因其保守性和稳定性而无法与时俱进,并随着社会变迁而相应变化。因此,需要更加灵活的法律制度来弥补刚性法律制度的不足。此外,法律本身的刚性制度表现在其建立普遍适用的规范体系的目的上,必然会忽视个案的特殊性,完全适用严格的规范将难以在个案中实现正义。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自由裁量权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模糊,权力边界不清,导致撰写司法裁判文书、说明裁判理由困难重重。具体的判断主要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规则和规定。但另一方面,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相应的指引和规定,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司法腐败的可能。因此,在我国建立合理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至关重要。

(二)建立职权主义与诉讼主义相结合的诉讼制度模式。

诉讼对于促进案件公正、平衡利益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首先,当事人主导辩论保证了双方处于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在法庭辩论活动中努力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外界干扰,此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相应的权利。其次,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就案件事实而言,诉讼模式比职权模式更有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双方都会积极参与诉讼活动,收集证据,向法院举证,以求胜诉。虽然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容易让法官作出先入为主的判断,与现代程序所要求的中立、平等、充分参与有一定差距,但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也有很多优点:比如法官参与和介入得当,可以了解案件的调查进展和基本情况, 避免在庭审中被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技巧所蒙蔽,给予适当的解释和引导,平衡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 因此,在我国诉讼制度改革方面,可以考虑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优点,取长补短,实现现代审判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要求。

(三)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它强调的是法律的价值取向,而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以及它注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性和司法能动性的实践优势。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1.弥补成文法的滞后。

衡平法和成文法有不同的目的和形式,共同维护法制的整体统一。稳定的法律制度有利于从整体框架上把握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和方向,能够在经济或政治动荡时期迅速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判例法是司法机关针对具体问题做出的参照范式,有助于弥补制定法在动态的社会形势下无法紧急做出相应补救措施的弊端。正因为其灵活多变的性质,判例制度在推动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实现个人利益的平衡。

判例制度通过限制或放宽对成文法的解释,可以在技术上处理相关的利益纠纷,实现个案正义。普通法规定了社会关系的一般调整,主要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普遍正义,但很可能忽略了个案的特殊性,进而在调整具体个案时难免出现利益失衡和裁判不公。

判例制度为实现个别正义和普遍正义提供了制度平衡,便于法官在成文法的普遍适用性和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之间找到平衡,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会受到法律的欺凌。

3.统一法律的适用

判例法的灵魂在于其特定的推理过程和理由。法官通过参照判例,包括判例的推理内容和以往判决依据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最终判决结果的推理脉络,审查判例中的主要争议点和法官选择适用法律的合法性、合理性,从而判断当前案件是否存在与判例类似的争议,判例对本案有多大的参考价值。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产生也是自身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与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相比,案例指导制度的优势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首先,案例指导制度提供了具体的参考模式,保证了特殊案例判断的一致性。在某些情况下,抽象的司法解释难以解决具体实践的适用困境。如果有活生生的案例呈现给法官,可能会有更好的情境还原感和案件相似度的对比,便于法官在特殊案件之前做出粗略的决定。其次,案例指导制度与成文法相结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可靠的司法救济,不会出现个案利益失衡,甚至有制定法律侵害当事人权益的可能;在确保个体正义的同时实现普遍社会正义的价值。案例指导制度是在不改变我国成文法制度的前提下,对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四。结论。

英美法系的衡平救济理念对我国的司法建设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从中国法律文化的历史基础和哲学价值来看,衡平价值理念深植于中国传承的社会精神之中,中国具有发展“衡平”法律制度的文化历史背景。从现实发展来看,价值平衡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维持我国现有的以成文法为基础的法律结构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司法法官的主动救济个别案件的特殊情况,从而提高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更好地维护我国法制的权威。

参考资料:

[1]李·。衡平法司法救济模式探析[D]。烟台大学中国优秀大师文库,2013年3月。

[2]龚丕祥。法理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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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白洁,尹继峰。诉讼主义与权威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兼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J]。新疆大学学报,2003年9月,第31卷,第3期.

作者介绍:

张(1997 ~),女,汉族,江苏南京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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