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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介买房被骗可以追究中介什么责任,在中介买房被骗可以追究中介什么责任,如果买房被骗,中介公司有责任吗

杨维松 杨承慧卖房者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买房者的购房款25万元,后被法院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还购房款。骗子进了监狱无力退还购房款,买房人无法通过刑事诉讼退赔程序得到被骗房款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是否…

杨维松杨程辉

卖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买方购房款25万元,后被法院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退还购房款。在骗子入狱后无法返还房款,买家无法通过刑事程序拿到被骗房款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对此给出了答案。

这个年轻人渴望买一栋房子

“卖家”设计诈骗25万元

2014年初,居住在南京的年轻人李看到房价不断上涨,决定尽快买房。经过多方寻找,最终看中了谭在南京某小区的上市房源,于是与一家名为“家家乐”的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合同,约定由家家乐房产中介公司担任合同的中介。谭将谭挂牌的南京某小区房屋出售给李;建筑面积68.17平方米,售价61.5万元。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派出经纪人姜负责该房产的中介活动,并对委托事项的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李于2014年2月9日支付定金10000元,由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转给谭;首付款250,000元(含已付首付款10,000元)于2014年2月14日前支付给谭。李预付定金10000元,由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保管。因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经李、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谭核实《拆迁安置协议书》的真实性后,李、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同意支付首付款。

想买房子的李并不怀疑。在核实拆迁安置协议真实性前,与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一起到银行,向谭支付了首付款25万元(含1万元定金)。后李拿着谭提供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协议》、《购房款封闭运行证明》等原始材料,向房管局查询得知,该房产的实际产权人并非谭,而是谭伪造了产权人陈庆余的《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协议》、《购房款封闭运行证明》等材料进行诈骗。

这个骗子被判入狱

房子难追中介

被消息欺骗的李大惊失色,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2014年2月21日,谭因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邺区法院经过一番忙碌的侦查、起诉、审理,为李追回了在此期间的损失23000元,购房款227000元仍无法追回。2014年12月18日,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判决判令谭返还李人民币22.7万元。谭骗了别人的钱,所以他去了他该去的地方。然而,截至2015年7月13日,谭在各家银行的存款仅为33.06元。除此之外,他名下没有房产、车辆等其他可执行财产。

李认为,已经进了监狱的谭,现在已经能够无偿还他的钱了。他被骗是因为家家乐房产中介公司没有对业务进行仔细审查,没有对房屋权属进行核实,使他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过失。

为此,经咨询律师,李起诉至法院,谭要求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就无法退还的22.7万元赔偿自己11.3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经营中介业务时,没有故意隐瞒中介合同相关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该房屋权属系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与李在建邺区拆迁办核实,故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不存在过错,且建邺区法院刑事判决判令谭返还李本案房屋款22.7万元,故其不同意支付相应费用。

原告也有过错。

法院酌情判给中介赔偿金7.5万元。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认为,谭的欺诈行为是李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谭是直接侵权人,故谭应对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李的损失无法通过恢复原状的刑事程序得到完全弥补的情况下,李就本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专业房屋中介机构,在接受房屋销售委托、提供居住服务时,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慎的审查核实义务。具体来说,本案要具体核查涉案房屋权属信息的真实性、相关拆迁安置材料的真实性、出卖人谭在房屋被拆迁地是否有真实合法的登记住所。但被告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未能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全面的核实,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和工作上的疏忽;在未核实相关情况下,被告向谭支付了定金,原告李在支付货款时未向谭发出警告。被告的上述过失为谭实施诈骗提供了条件,应在其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李本应在房屋权属完全核实后支付房款,在房屋权属未核实的情况下贸然支付房款,在损失方式上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全案情况,本院判决被告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赔偿李7.5万元。故作出一审判决: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赔偿李各项损失75000元。

中介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作为居间交易对象的争议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与出卖人不一致,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未及时进行核实是李购房款损失的原因之一。但李在未核实房屋真实权属的情况下,贸然支付了房款,导致购房款无法收回。双方在这个过程中都有过错,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李的损失无法通过刑事程序得到完全弥补,建邺区法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酌情判令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向李追加赔偿7.5万元,并无不当。日前,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家家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纠纷案终于告一段落。

案例提醒

买房需要慎重,会被骗。

法律界人士通过本案提醒购房者,购房时一定要仔细甄别,核实清楚房屋信息后再支付购房款。至于房屋中介公司,应当打理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委托事项和中介服务,审核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等基础信息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进行必要的审核,未发现出卖人提供的信息虚假,致使买受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案例和本法的分析,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应当凭借其专业优势和实践经验,兼顾委托人的利益,充分获取和核实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包括有利于交易的信息和影响委托人对交易判断的瑕疵信息,并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以避免未正确履行如实报告义务的不利后果;买卖双方和中介提供的关于房屋的信息也要积极审核。为了保证交易安全,避免被骗,房款的支付也可以主动采取建委资金监管的方式。(文中人名和中介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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