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朱强
原告王、刘均为80岁老人。婚后他们生了三男三女,都是他们带大的。2018年以来,刘一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他们总共有3000多元的退休金。他们一直和女儿邓某丽住在鄱阳镇的一套房子里。该房屋由原告邓某所在单位分配给邓某。现在他们参加了房改,但是没有拿到房产证。因六个子女对房屋产权有争议,两位老人推诿赡养,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于是,二人原告沭阳县法院,要求六个子女承担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两原告将六被告抚养教育成人,已经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目前,两原告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他们虽然有养老金,但日常生活需要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被告人邓某珍、邓某月提出的意见是,谁得到财产就由谁保管,不能逃避法定的赡养义务。由于原告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在六被告之间来回奔波,不仅两原告的身心健康难以保证,所有被告也会身心疲惫。结合本案情况,被告邓某丽将对两原告的日常生活给予适当照顾,其余被告每月支付一定报酬,履行赡养义务。日前,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的日常生活由被告邓某丽负责照顾,二原告的生活费从邓某丽的抚恤金中每月支付1000元;二。其余五被告每月支付被告人邓某丽护理费400元。案件判决后,原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点评]随着社会的发展,“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正在悄然改变。“养儿防老”观念的转变有很多好处,但也有很多挑战。一是要形成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依”;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转变“养儿防老”的观念;第三,要提高社会化养老的服务水平,让老年人愿意养老,让年轻人放心社会养老。当然,社会养老再好,也很难割断亲情,也不应该割断。年轻人也要尊重和满足老年人对子女的心理和情感依赖,以更丰富、更多样化的方式履行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让老年人安享晚年。本案中,两原告有三男三女,却因为子女之间的财产纠纷,差点在《老无所依》中落得个悲惨的下场。最后,他们诉至法院,以获得安全感和依赖感。虽然结果很完美,但是过程很尴尬!法院可以通过审判警醒更多的人,不能让金钱和利益腐蚀子女之间的兄弟情谊,更不能让子女对父母的孝心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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